法規(guī)標準-UN R171標準解讀
——試驗應至少在以下條件下進行:
(a) 不同類型或類別的靜止車輛目標;
(b) 在前方車輛的TTC小于3秒時發(fā)生切出;
(c) VUT和引導車的不同速度;
(d) 前方車輛的橫向加速度不同
車輛從相鄰車道切入
基礎測試:該測試應確認系統對相鄰車道車輛切入的聲明響應能力。
——相鄰車道上的車輛目標應向VUT車道進行全變道(例如,3.5 m橫向位移)。
——指示的TTC定義為目標完成變道操縱時的TTC,此時車輛目標的后中心位于VUT駕駛車道的中間。
——切入車輛不得偏離其規(guī)定的路徑超過±0.2 m
擴展測試:測試應證明系統不會不合理地改變車輛從相鄰車道切入的控制策略
——試驗應至少在以下條件下進行:
(a) 不同類型或類別的切入式車輛;
(b) 切入發(fā)生在不同的TTC值;
(c) VUT和目標的不同速度;
(d) 目標的不同橫向加速度
車道前方靜止行人
基礎測試:該測試應確認系統對靜止行人的聲明響應能力。
——行人目標應位于 VUT 的行駛路徑內,背對VUT
——在測試功能部分之前,VUT 應與行人目標直線接近撞擊點至少兩秒鐘
擴展測試:測試應證明系統沒有不合理地改變靜止行人的控制策略。
——試驗應至少在以下條件下進行:
(a) 位于車道內但VUT行駛路徑外的行人目標;
(b) 面向不同方向定位的行人目標;
(c) 不同大小的行人目標;
(d) VUT的速度不同
車道前方靜止自行車目標
基礎測試:該測試應確認系統對靜止目標和圍繞目標航行的任何橫向運動的申報響應能力(如適用)。
——自行車目標應位于 VUT 的行駛路徑內,背對目標車輛。
——在測試功能部分之前,VUT 應與騎車人目標直線接近撞擊點至少兩秒鐘
擴展測試:測試應證明系統沒有不合理地改變靜止自行車的控制策略。
——試驗應至少在以下條件下進行:
(a) 自行車目標以不同的偏移定位,直到目標位于VUT的行駛路徑之外;
(b) 面向不同方向定位的自行車目標;
(c) VUT的速度不同;
(d) 朝向目標車輛的自行車目標
行人目標進入VUT路徑
基礎測試:該測試應確認系統對過街行人目標的聲明響應能力。
——試驗的功能部分應從以下內容開始:
(a) VUT以所需的測試速度在本段規(guī)定的公差和橫向偏移范圍內行駛,以及
(b) 與距離目標至少4秒的TTC相對應的距離。
——在測試功能部分開始和系統干預之間,應遵守公差。
——行人目標應以 5 km/h(+0/-0.4 km/h) 的恒定速度沿垂直于 VUT 行駛方向的直線行駛,不得在測試功能部分開始之前開始。如果VUT在整個測試功能部分保持規(guī)定的測試速度并且不制動,則行人目標的定位應與 VUT 協調,使 VUT 前部的行人目標撞擊點位于VUT 的縱向中心線上,公差不超過0.2米
擴展測試:測試應證明系統沒有不合理地改變過街行人目標的控制策略。
——試驗應至少執(zhí)行:
(a) 不同大小的行人目標;
(b) 以不同但恒定的速度移動的行人目標;
(c) 行人目標路徑與VUT路徑的不同角度。
自行車進入VUT的路徑
基礎測試:該測試應確認系統對過街自行車目標的申報響應能力。
——自行車目標應以 15km/h(+0/-1 km/h )的恒定速度沿垂直于 VUT 行駛方向的直線行駛,不得在測試功能部分開始之前開始。在測試功能部分之前的自行車目標加速階段,應擋住自行車目標。如果VUT 在整個測試功能部分保持規(guī)定的測試速度并且不制動,自行車目標的定位應與VUT協調,使自行車目標在VUT前部的撞擊點位于VUT的縱向中心線上,公差不超過0.2米
擴展測試:測試應證明系統沒有不合理地改變交叉自行車目標的控制策略。
——試驗應至少在以下條件下進行:
(a) 以不同但恒定的速度移動的自行車目標;
(b) 自行車道與主體車輛路徑的不同角度;
(c) 不同的偏移
行人目標在交叉口進入VUT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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